事件背景:我们企业在2018年底被法院裁定为破清算,由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2019年1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的有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价,租用了一个车间,要求进行处理(提高租赁价格或者搬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进展
2、除了第一次债权会议上提出被租赁的车间外,厂区其它地方也已被人占用存放
3、原厂区里的一大片空地(里面的树木被法院查封、评估过的,也有部份被砍伐)也被人修通道路和平整(估计也是用来存放物品的)
4、除了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其它没有成立什么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职工涉及劳动补偿金问题)等方便与破产管理人沟通的委员会,这个是不需要成立的吗?
综上所述,以上问题该找谁反应?怎么处理 ?谢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