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民事案子,是2018年3月25日起诉的,法官以存在另外一个相关案子为由,中止审理。2018年6月27日另外一个案子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到9月27日开庭,法官又以案情复杂为由,程序由简易转为普通,并与2018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到现在法官还不下判决书。催促,法官以还在审理期限内为由,不下判决。查阅相关法律固定,我的审理期限最迟计算也应该是2018年6月27日算起,早已超审判期限。你说找上级理论嘛,又怕影响法官判决结果,作出不利我的判决,不找嘛,又迟迟不下判决,左右为难!求助万能吧友给个建议,不甚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