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可规则性分析
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中,法院判决书对经营者行为、消费者损害结果和两者间因果关系以及经营者减责或者免责方面的论证较为完备,但是缺乏对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论证,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所对应的安全保障利益只是一种法益,而过错不能适用于法益保护的论证,对于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证明则更多强调的是对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
由于证明的难度大,立法和司法中极有必要借助明确的裁量标准论证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而在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都缺失具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三个裁量标准,即:主体的明确性、场所的掌控性和知悉义务的最低限度性,以三个衡量标准为基础来论证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并从先合同义务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风险收益相一致理论上对所提出的三个具体裁量标准进行价值印证,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认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可归责性的司法建议(张捻帏)。
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中,法院判决书对经营者行为、消费者损害结果和两者间因果关系以及经营者减责或者免责方面的论证较为完备,但是缺乏对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论证,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所对应的安全保障利益只是一种法益,而过错不能适用于法益保护的论证,对于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证明则更多强调的是对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
由于证明的难度大,立法和司法中极有必要借助明确的裁量标准论证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而在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都缺失具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三个裁量标准,即:主体的明确性、场所的掌控性和知悉义务的最低限度性,以三个衡量标准为基础来论证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并从先合同义务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风险收益相一致理论上对所提出的三个具体裁量标准进行价值印证,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认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可归责性的司法建议(张捻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