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则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经审核予以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应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50分(折合百分制)及以上。
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不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
2.大学期间服过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3.考取国家公务员或招录为选调生(包括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
4.考取研究生或考研成绩达到报考地国家合格线;
5.在校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或竞赛奖励;
6.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三名;
7.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得一项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单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不到要求,但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在40分(折合百分制)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0;
2.取得1项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注册公司并取得一定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过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中文论文可在中国知网全文检索)。
第五条 满足第三、四条学士学位条件授予者,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绩点条件除外),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经审核予以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应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50分(折合百分制)及以上。
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不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
2.大学期间服过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3.考取国家公务员或招录为选调生(包括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
4.考取研究生或考研成绩达到报考地国家合格线;
5.在校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或竞赛奖励;
6.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三名;
7.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得一项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单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不到要求,但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在40分(折合百分制)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0;
2.取得1项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注册公司并取得一定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过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中文论文可在中国知网全文检索)。
第五条 满足第三、四条学士学位条件授予者,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绩点条件除外),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啊
飞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