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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赵嘉敏上诉二审遭驳回,并披露离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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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8年合同 多简单的事 搞这么复杂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6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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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向公司认怂,道歉,说不定公司还会让她回来。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7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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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0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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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帖子的内容和一审的帖子一样,连回复也和一审的帖子一样


      IP属地:浙江58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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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妈咋了(不懂就问)


        来自Android客户端60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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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我谁的话都不信,但我尊重法律,我只信法律,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IP属地:江苏61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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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疯人院哪个更可怕,谁知道呢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2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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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么换个方式活着呗,不如继续考研过个普通人生活。像她这样不走这个圈子合约还做效么?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3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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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赵嘉敏、丝芭公司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赵嘉敏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赵嘉敏、丝芭公司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法院认为,首先,赵嘉敏、丝芭公司建立的合同系具有鲜明行业特征的演艺经济合同,该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故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不能简单归于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赵嘉敏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次,本案艺人合约未就赵嘉敏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约定,故而赵嘉敏也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再次,关于赵嘉敏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对于赵嘉敏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以及赵嘉敏诉称的丝芭公司的违约行为归纳如下:
                1、赵嘉敏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唱跳活动;
                2、丝芭公司不与赵嘉敏协商演艺活动分成比例,隐瞒与第三方的合作收益,拒不支付赵嘉敏演艺报酬;
                3、丝芭公司在为赵嘉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未申报缴纳、少报少缴、已扣未缴的行为;
                4、丝芭公司未向赵嘉敏分配衍生品的收益;
                5、赵嘉敏所在团队不再接受亚洲AKB48培训指导;
                6、丝芭公司未按合约支付赵嘉敏生活补助费;
                7、赵嘉敏、丝芭公司对赵嘉敏学业存在根本分歧。


                64楼2019-02-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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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0 1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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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赔钱解约,就和ylq说拜拜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5楼2019-02-2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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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可以免费解约吗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6楼2019-02-2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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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分别予以阐述:
                      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艺人因身心健康原因无法进行演艺活动系丝芭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而非赵嘉敏解除合同的条件,且根据合同约定,赵嘉敏的疾病除需提供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外,还须应丝芭公司要求安排复查,即使赵嘉敏确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唱跳活动,但演艺活动并不仅限于唱跳活动,也无证据证明丝芭公司强制赵嘉敏进行超出其身体负荷的演艺活动,故赵嘉敏的该项解约理由不成立。
                      2、根据赵嘉敏提供的赵嘉敏方与丝芭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谈话录音,可以显示丝芭公司方与赵嘉敏就演艺活动分成比例等存在协商,也无证据证明丝芭公司故意隐瞒赵嘉敏与第三方的合作收益。根据法院查证,赵嘉敏参加的代言活动除“芬狄诗”外均收到丝芭公司给付的收益分成,本案中,赵嘉敏、丝芭公司对于代言收益分成争议主要围绕“可爱多”代言,而该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赵嘉敏参加该代言活动的完成情况、贡献程度存在分歧,故赵嘉敏有关丝芭公司拒不支付赵嘉敏收益分成的主张也难以成立。
                      3、赵嘉敏主张丝芭公司在为赵嘉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未申报缴纳、已扣未缴,根据在案证据及赵嘉敏主张内容,丝芭公司违约行为较为轻微,不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赵嘉敏仅以此作为解约理由,并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双方若有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4、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基于赵嘉敏演艺活动而制造的周边产品、衍生产品等的著作权、商标权、设计权、所有权对外行使过程中从第三方收取的酬劳,全部归属丝芭公司所有,故赵嘉敏的该项解约理由缺乏合同依据;
                      5、赵嘉敏经过丝芭公司培训,演艺事业已有相应发展,丝芭公司已对赵嘉敏履行了培训义务,本案艺人合约并未就亚洲AKB48指导次数、期限等作出具体约定,赵嘉敏于2016年4月即已离开丝芭公司,现其以2016年6月9日开始丝芭公司团队不再接受亚洲AKB48指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明显缺乏依据;
                      6、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在赵嘉敏离开丝芭公司不参加演艺活动的情况下,丝芭公司仍按合同标准向赵嘉敏支付生活补贴,涉案合同约定的生活补贴系赵嘉敏参加丝芭公司组织安排、活动所获得的交通、餐饮、通讯等补助,丝芭公司因赵嘉敏看病、学习缺席活动而少量扣发赵嘉敏相关补贴并无不当;
                      7、无证据证明丝芭公司强行阻止赵嘉敏求学,且即使赵嘉敏、丝芭公司对赵嘉敏学业存在分歧,也不属于赵嘉敏合同解除权成立的法定条件。赵嘉敏于2016年7月23日向丝芭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赵嘉敏致函要求解除合同,不具备法定条件,故该解除函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综上,赵嘉敏要求解除与丝芭公司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7楼2019-02-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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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赵嘉敏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丝芭公司支付赵嘉敏总选冠军收入分成79,221元并要求丝芭公司支付欠付的生活补助费10,380元。首先,关于赵嘉敏主张的丝芭公司欠付的生活补贴,根据赵嘉敏主张,主要由两部分构成:赵嘉敏因故缺席丝芭公司活动的扣款以及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期间生活补贴7,000元。对于赵嘉敏因故缺席活动的扣款,丝芭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赵嘉敏考勤情况进行相应扣款,并无不当,上文已阐述不再加以赘述。对于赵嘉敏主张的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期间的生活补贴,法院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在案证据,赵嘉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丝芭公司主张过该期间的生活补贴,甚至在2016年7月向丝芭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时也未向丝芭公司主张过上述期间的生活补贴,现赵嘉敏以丝芭公司不能提供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明细为由,要求丝芭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生活补贴,有违诚实信用,现丝芭公司自愿补偿赵嘉敏该期间的生活补贴,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总选冠军收入分成79,221元,根据赵嘉敏主张,该数额的构成为丝芭公司欠付赵嘉敏161,000元的总选冠军收入分成,再扣除丝芭公司在赵嘉敏离开丝芭公司后支付赵嘉敏的63,000元及丝芭公司为赵嘉敏代扣代缴个税等得出,对此法院认为,就本案审理过程而言,赵嘉敏对于自己获得总选冠军后丝芭公司每月增发的23,000元存在一定误读,其先主张上述款项系生活补贴性质,后主张该款项为总选冠军收入分成,根据在案证据,上述增发数额体现在《生活补助明细表》“生活费”一栏,而赵嘉敏除上述增发数额之外另获得“总选冠军奖励”10万元,因无证据证明上述增发数额系总选冠军收入分成性质,赵嘉敏有关丝芭公司欠付赵嘉敏总选冠军收入分成的主张难以成立。综上,关于赵嘉敏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丝芭公司意见,确定由丝芭公司补偿赵嘉敏生活补贴7,000元。


                        69楼2019-02-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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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公务员


                          来自Android客户端70楼2019-02-24 14:33
                          收起回复
                            傻了吧?当年何必呢?还飞越疯人院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71楼2019-02-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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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0 1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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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赵嘉敏的第三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嘉敏作为相关演艺活动的参与者,其应当对自己所参加的演艺活动清楚知晓,并无丝芭公司进行披露的必要,并且一审审理中赵嘉敏对于丝芭公司提供的赵嘉敏收入总额也并不持异议,其对于相应款项发放等亦应明知。至于赵嘉敏要求丝芭公司披露收入分配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上述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对于具体演艺活动的分成比例赵嘉敏可依合同与丝芭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赵嘉敏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赵嘉敏要求丝芭公司提供丝芭公司与案外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合同及收款凭证,明显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赵嘉敏的第五项诉讼请求,赵嘉敏、丝芭公司虽就“可爱多”代言赵嘉敏代言活动完成情况存在分歧,但根据丝芭公司庭审中的自认,案外人公司已向丝芭公司全额支付了全部价款,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赵嘉敏要求与丝芭公司就“可爱多”代言进行“五五分成”的主要依据为2016年4月12日的谈话录音,对此法院认为,本案谈话录音未经丝芭公司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同意,该录音的合法性有所欠缺,而赵嘉敏、丝芭公司间的收入分成属双方协商范畴,协商应当建立在平等、诚实信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之上,结合该谈话发生时间、发生缘由等,该谈话难以反映丝芭公司方的真实意思,法院根据赵嘉敏、丝芭公司合同约定,综合该代言活动的收入和成本、赵嘉敏的贡献程度、完成情况等,结合相关行业标准,酌情确定“可爱多”代言活动丝芭公司须再支付赵嘉敏收益8万元。判决: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丝芭公司支付赵嘉敏生活补贴7,000元;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丝芭公司支付赵嘉敏代言收益8万元;
                              三、赵嘉敏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2楼2019-02-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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