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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验收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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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小组由业主单位(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深圳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成。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宏图路科技路39号(北纬22°59′48.41″,东经113°43′36.43″)建设。项目占地面积 700 ㎡,建筑面积 700 ㎡,总投资500 万元。
(二)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委托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10月23日取得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18】9634号。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是整体验收(验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治理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与原环评及批复并无发生重大变化。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再经市政管网引入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洗车、地面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废气
喷漆、烘烤废气的排放达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的要求。
(三)噪声
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1231009);项目洗车废水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喷漆及烤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达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的要求;根据东莞市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CJ20181204005),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IP属地:广东1楼2019-02-23 11: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