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最高法法官王洪光受贿案判决书中查到其中一节事实:
(六)被告人王洪光于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
4、证人王某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证言,证实王某3是好旺佳房地产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王洪光找到王某3,希望王某3能够支持好旺佳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结案后,王洪光给予王某3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买王某3写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