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论之争,随着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想我们这里的“战火”可以熄灭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读读相关的法规文件,会对我们的认识有所帮助的。
该司法解释对侵权盗版行为是这样界定的: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也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
不过大家想必都注意到了,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有个前提,即“以营利为目的”。我可以负责地说,在本版面的范围内,目前还没有发现细雨无声2171所痛斥的“以百惠谋取暴利”的“盗版商”从事非法经营。就像520楼图片中三浦友和纯净无邪的微笑一样,这里是一方供大家怡情悦性的净土,请大家共同维护这里的生态环境,不要让外部世界的污泥浊水和世俗之气来玷污这里的纯净。
最后我要说的是,1、细雨无声2171对事物的见解深刻,逻辑严密,对你的观点,我持赞同的态度;2、在自己扫描的图片上加上签名,虽然不必大力提倡,但我也完全理解helen青青在219楼回复中表达的意思,并且相信她所说的是肺腑之言。3、我完全明白细雨无声2171所谓的“以百惠谋取暴利”的“盗版商”虽然语气激奋,但也是就事论事,并不是针对这里的哪一个具体的人,请大家不要过于敏感,更不要对号入座。问心无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