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她也想解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20901号
原告郑阳莹,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迪(一般代理),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7号国瑞中心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GKG2R。
法定代表人生吉斌,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懿(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阳莹诉被告重庆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郑阳莹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流
助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20901号
原告郑阳莹,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迪(一般代理),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7号国瑞中心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GKG2R。
法定代表人生吉斌,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懿(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阳莹诉被告重庆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郑阳莹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流
助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