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来看看到底是谁搬倒了李卓民????
(一)1999年12月初至2005年12月,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原溧河建安公司)董事长康献堂、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在南阳市二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八次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8万元。
1999年12月初的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董事长康献堂为了能承揽南阳市二中综合楼(临街楼)工程,借被告人李卓民祖母去世机会,在南阳市山水大酒店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1年11月份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综合楼工程款,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4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李后拨付60万元工程款。
2002年4月中旬的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承揽南阳市二中新教学楼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3年元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临街综合楼剩余工程款和新教学楼工程款,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3年8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及学生公寓楼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10万元存折一本。李将该款据为己有。后王吉明的所在的南阳市恒康公司承包了学生公寓楼工程。
2004年元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新教学楼的保修金和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关照,到李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9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公寓楼工程款35万元,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5年12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公寓楼工程款30余万元,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2003年9月至2006年元月,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五次给被告人李卓民送现金11万元。
2003年9月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派人到李卓民家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9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派人到李卓民家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10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3万元活期存单一张。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5年9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活期存单一张。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6年元月23日,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借支4万元工程款,以及为催要下欠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三)2003年10月至2006年初,南阳市建总公司(现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总经理张连喜、项目经理王贵举、赵彬,为承揽南阳二中科技实验楼和该楼水电、铝合金工程及催要工程款,八次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7.7万元。
2003年10月份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一公司项目经理王贵举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工程中的帮助,并为承揽该楼水电项目,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元月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一公司项目经理王贵举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50万元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6月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经理张连喜为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铝合金装饰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
(一)1999年12月初至2005年12月,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原溧河建安公司)董事长康献堂、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在南阳市二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八次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8万元。
1999年12月初的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董事长康献堂为了能承揽南阳市二中综合楼(临街楼)工程,借被告人李卓民祖母去世机会,在南阳市山水大酒店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1年11月份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综合楼工程款,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4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李后拨付60万元工程款。
2002年4月中旬的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承揽南阳市二中新教学楼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3年元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临街综合楼剩余工程款和新教学楼工程款,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3年8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及学生公寓楼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10万元存折一本。李将该款据为己有。后王吉明的所在的南阳市恒康公司承包了学生公寓楼工程。
2004年元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催要南阳市二中新教学楼的保修金和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关照,到李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9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公寓楼工程款35万元,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5年12月一天,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吉明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公寓楼工程款30余万元,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2003年9月至2006年元月,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五次给被告人李卓民送现金11万元。
2003年9月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派人到李卓民家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9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派人到李卓民家给其送现金3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10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3万元活期存单一张。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5年9月下旬一天,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工程上的支持,以及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活期存单一张。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6年元月23日,南阳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发祥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借支4万元工程款,以及为催要下欠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李将该款据为己有。
(三)2003年10月至2006年初,南阳市建总公司(现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总经理张连喜、项目经理王贵举、赵彬,为承揽南阳二中科技实验楼和该楼水电、铝合金工程及催要工程款,八次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7.7万元。
2003年10月份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一公司项目经理王贵举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在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工程中的帮助,并为承揽该楼水电项目,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元月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一公司项目经理王贵举为感谢被告人李卓民拨付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50万元工程款,到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6月一天,南阳市建总公司经理张连喜为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铝合金装饰工程,到被告人李卓民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李卓民将该款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