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庆阳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关于和盛镇杨庄小学学生赵某某受伤一事情况通报的几点疑义
1.关于两个小人渣施暴场景的描述,有春秋笔法之嫌。《通报》只描述了日期和时间,对于场景含糊其辞,也没有说明当时除了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
2.关于施暴时间长度的疑义。1个6周岁的男性人渣和1个7周岁的男性人渣,要将1个8周岁的小女孩伤害成那个样子,需要花多长时间?结合12月份甘肃的气温,小孩子的穿衣厚度,光把裤子脱下来就够费力了。而且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发育时间的早晚,小女孩的反抗和挣扎,我认为5分钟肯定是不足以伤害成那个样子的,而这5分钟,足以让学校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赶到现场制止施暴。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公布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身高体重,公布受害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反抗和呼救。
3.从下午2点施暴到小女孩下午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任何管理人员或教师发现小女孩表情上、身体上有什么不妥?某教师是瞎了没发现,还是明知施暴事实而放任伤害加剧?
4.党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惯例是: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再到监管责任,由下往上进行责任追究。但从《通报》公布的情形来看,责任追究缺少一环,即班主任(教师)的责任。因为校长不直接管理学校,主责在于管理教师,直接管理学生的是教师。那么,在这个恶性伤害事件中,理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但《通报》全文没有出现教师二字,是什么原因能把教师撇得如此干净?这个原因能不能公布?还是这个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某种神秘力量?
5.从宁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出现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如此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单纯由公安局和教育体育局来主导这个调查、发布这个《通报》,是极不重视群众疾苦和网络呼声的表现。按照惯例,这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应包含以下成员单位:一是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公安查明事实,检察院可以对应当施救而不予施救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提起公诉(因为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他们确实有这个嫌疑),在协调民事赔偿方面,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出面。二是宣传部和教育体育局。宣传部长管教育是各地惯例,且宣传部还有控制舆情、对外发布权威通报的职责,教育体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负有监管责任。三是纪委监委,主要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彰显地方党委政府态度,强化核查过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由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也就是说给予校长、副校长警告、记大过处分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但是依据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校长和副校长属于监察对象,应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作出处理更为合适,也更有震慑力。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校长、副校长(因为有行政职务,可以行使公权力),不包括普通教师(因为没有行政职务,无法行使公权力);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既可以处理校长、也可以处理教师。教育体育局如此兴匆匆的把处理权抓在手里,我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是不是本应处理某教师,但最终因为某些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原因没有处理。
6.如果《通报》的情况是事实,没有春秋笔法在其中。那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但对于民事赔偿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太过于苍白无力?没有公益律师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公益诉讼,以这两个小人渣的秉性不难推断出其家长也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是不是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没有有关部门施加强制性措施,可能就要变成一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甚至是不了了之的问题。希望宁县县委、县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在这方面拿出旗帜鲜明的态度。
1.关于两个小人渣施暴场景的描述,有春秋笔法之嫌。《通报》只描述了日期和时间,对于场景含糊其辞,也没有说明当时除了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
2.关于施暴时间长度的疑义。1个6周岁的男性人渣和1个7周岁的男性人渣,要将1个8周岁的小女孩伤害成那个样子,需要花多长时间?结合12月份甘肃的气温,小孩子的穿衣厚度,光把裤子脱下来就够费力了。而且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发育时间的早晚,小女孩的反抗和挣扎,我认为5分钟肯定是不足以伤害成那个样子的,而这5分钟,足以让学校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赶到现场制止施暴。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公布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身高体重,公布受害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反抗和呼救。
3.从下午2点施暴到小女孩下午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任何管理人员或教师发现小女孩表情上、身体上有什么不妥?某教师是瞎了没发现,还是明知施暴事实而放任伤害加剧?
4.党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惯例是: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再到监管责任,由下往上进行责任追究。但从《通报》公布的情形来看,责任追究缺少一环,即班主任(教师)的责任。因为校长不直接管理学校,主责在于管理教师,直接管理学生的是教师。那么,在这个恶性伤害事件中,理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但《通报》全文没有出现教师二字,是什么原因能把教师撇得如此干净?这个原因能不能公布?还是这个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某种神秘力量?
5.从宁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出现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如此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单纯由公安局和教育体育局来主导这个调查、发布这个《通报》,是极不重视群众疾苦和网络呼声的表现。按照惯例,这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应包含以下成员单位:一是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公安查明事实,检察院可以对应当施救而不予施救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提起公诉(因为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他们确实有这个嫌疑),在协调民事赔偿方面,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出面。二是宣传部和教育体育局。宣传部长管教育是各地惯例,且宣传部还有控制舆情、对外发布权威通报的职责,教育体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负有监管责任。三是纪委监委,主要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彰显地方党委政府态度,强化核查过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由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也就是说给予校长、副校长警告、记大过处分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但是依据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校长和副校长属于监察对象,应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作出处理更为合适,也更有震慑力。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校长、副校长(因为有行政职务,可以行使公权力),不包括普通教师(因为没有行政职务,无法行使公权力);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既可以处理校长、也可以处理教师。教育体育局如此兴匆匆的把处理权抓在手里,我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是不是本应处理某教师,但最终因为某些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原因没有处理。
6.如果《通报》的情况是事实,没有春秋笔法在其中。那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但对于民事赔偿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太过于苍白无力?没有公益律师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公益诉讼,以这两个小人渣的秉性不难推断出其家长也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是不是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没有有关部门施加强制性措施,可能就要变成一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甚至是不了了之的问题。希望宁县县委、县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在这方面拿出旗帜鲜明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