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成为直辖市,有什么标准?
对于“特别市”或“院辖市”的设立条件,国民政府先后颁布民国十七年《市组织法》、民国十九年《市组织法》,以及民国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民国十七年(1928年)组织法分市为特别市及市二种,列出三个条件,符合条件的都市经国民政府的特许,可建为特别市:
1、中华民国首都;2、人口百万以上之都市;3、其他有特殊情形之都市。
民国十九年(1930年)组织法废除特别市之名,但未废除其实,改分市为隶属于行政院及隶属于省之二种,即院辖市、省辖市二种。认定人口满二十万以上都市即为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设市,直隶于行政院。
1、首都;2、人口在百万以上者;3、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但同时作出规定:人口在百万以上,或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若是一省之省会,即直属省,而非直隶行政院。
据1947年6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青岛市人口为759057人,按照标准并不符合一二条,因此只能是第三种:有青岛三利骗押金特殊情形之都市。青岛的特殊在于其政治、经济、军事方面,在当时处于举重轻重的地位。
1891年是青岛建置的开始,德租日占时期,青岛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经济上,青岛依靠胶济铁路和青岛港口的优势,迅速成为山东省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同时在纺织业上,成为与上海、天津齐名的城市,称为“上青天”。在政治影响力上也具有全国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五四运动的爆发。再加上,青岛是沿海城市,军事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国时期的海军力量在全国属于翘楚,因此即使在硬性指标上,青岛难以达到直辖市的标准,但由于其特殊性,南京国民政府才将青岛列为特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