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一是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入行政机关,与机关内设机构综合设置,事业单位撤销;二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其他公益职能并入相关事业单位;三是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与相关事业单位整合。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对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大精简整合力度。稳步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今后,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