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部分群众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产品,部分需要在省内自带送给亲朋好友的,请在屠宰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填好《检疫申报单》,由申报点指派村级动物防疫员到场进行临床检查,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方可带走。香肠、腊肉也要随货同行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到本村民委员会去出具《证明》,说明生猪在何地何时自宰,由某人带往何处自食。否则,没法证明生猪产品的来源,将会被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没收销毁。
请各地按此口径统一向群众宣传解释,认真做好便民服务工作。收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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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