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壶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三、禁放区域所在的单位和龙泉镇及所属居(村)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者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壶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三、禁放区域所在的单位和龙泉镇及所属居(村)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者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