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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司法实践的教训》
不论是民间非法集资还是集资诈骗或是资金链断裂,也不论是非金融企业还是民办高校或是担保公司,引进民间集资只要资金链断裂,返还不了群众的出资款,老百姓只要报警,公安部门就抓人定性为非法集资,然后依据侦察侦结情况分别定性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老百姓相信政府,相信政府的公信力,依靠政府抓人和清查公司,想全额赔偿自己的钱,然而,这种想法只是幼稚的,因此,除过集资诈骗的企业以外,开始对于那些虽是非法集资,但具有自救能力的企业,由组织受害人联名签字要求抓捕老板,又组织受害人联名签字向要求政府放人自救的过渡,是为什么?这是受害者从司法实践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发展的一个飞跃,这个飞跃来源于对民间借贷司法处置实践的认识。
1、按照民间借贷去法院打官司讨债行不行?
不行,法院不会受理。应为政府把这类案件都会定为非法吸纳社会资金,这不仅是为了逃避政府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参与非法集资者责任自负,损失自担。非法集资不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法院不予以受理(实质政府不让立案)。
2、公司资产政府处置,债权人代表有权处置资产么?
没有。政府会成立专案组清算及处理资产,受害者及债权人在这点上毫无发言权。就算你们千辛万苦查清资产并找来了愿意出高价的买家,也会因为政府的不承认、不配合(资产的过户牵涉土地、税务、房管局等,没有地方政府配合根本不可能)而失败,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是块肥肉。可以高价,也可低价或者以无人接受为由基本白送他人,加之他们的办案经费,债权人的钱就这样被政府糟蹋掉一半,债权人甚至无法参与。
3、想反悔保老板出来筹款自救行么?
晚了。现在西安市有不少企业的受害人强烈要求政府释放老板自救返还,但政府如果察觉有资产可供处置时就不会放手,集资人唯一所能做的就是老老实实签字(过户手续)换取宽大处理。这些老板初期都想自救,不想坐牢,但受害者一是气愤,不加分析急于报案造成老板被抓,现在想保老板出来那就太天真了,因为不是老百姓想让公安抓谁就抓谁,想放谁就放谁,公检法是政府开的,而不是老百姓开的,道理就这么简单。
4、不是报警立案后就会有钱,不报警立案就没有钱?
错错错。这要分类分析,对老板跑路,资产转移,诈骗性质的必须报案,因为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对于企业严重亏损,老板没有跑路,愿意自救或企业老板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属于资金链断裂的,老板没有跑而且有自救的信心和能力的企业,应当给予机会,而且现在政府新政也给予了自救的机会。因为,从表面上看企业的资产是资大于债,想法是通过政府对公司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方法依法判决,用资产和追缴方式返还自己的钱,从理论上讲合乎情理,无可厚非,但他存在潜在危机。这种想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从法律角度讲,查封资产会大量的缩水处理,巨额的办案费加之依法坚持优先赔偿的原则,那些优先赔偿银行抵押贷款,优先赔偿资产担保借贷,优先赔付职工工资,三金等后。剩余寥寥无几的资产值,才按比例兑付给参与集资者。有多少退还多少,政府不会赔付。这样看似报警立案能拿到钱,实则是一场空。企业有能力自救,在发展中不论企业还是客户才能求生存,在发展中按比例还钱,人人平等不受或少受损失。因此,不是报警立案后就会有钱,不报警立案不等于没有钱还大家。实践証明:后者远强于前者。
注:(此文不是开拓者所编)在别群看到转发的,由权权威者发布,此文章送给所有金融灾难报案群的难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