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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顾璨的对与错,当罚不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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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顾璨问题,这两天吧里讨论也较多,我也有一些想法与各位吧友分享一下,不是想与大家争辩什么对错,只是表达下看法,就像茅小东说的,大家多听听,权当扩宽思路。
一、对还是错。我觉得肯定是错。顾璨对直接刺杀或是幕后谋害的人怎么杀戮和处罚都没错,这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于这些人的不知情、无辜的亲戚、朋友进行报复,就不应该。现在全世界刑法都是“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原则,“罪不及父母,祸不及妻儿”就是这个道理。株连九族这种封建社会违背人性的制度早就被全世界废止了,肯定是错的。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试想如果因为这些亲人犯了什么错引起自己一家人被杀,这种结果公平吗合理吗 正确吗
二、顾璨该不该受到惩罚。错不一定就会受罚,就像轻微的犯罪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一样,免罚和无罪是不同的概念。站在顾璨的角度来看,他这样做有他的理由,在书简湖这样的不法之地,只有这样做才能保护他自己和母亲。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得已(假设只有这样做才能自保)损害其他合法权益,这其实很像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是紧急避险,那么顾璨有了免受惩罚的理由,但我认为他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大家可以搜搜著名的英国海上吃人案。大致就是几个船员落难,漂流在海上,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几个船员密谋把另外一个小男孩杀吃了。皇家法官下判:“英国普通法从未承认杀人罪可以适用紧急避险抗辩。这既违反先前判例,也无伦理与道德基础。”他人生死问题,谁能有权自作主张,越俎代庖。司法贸然承认抽签杀人原则的合法性,只会沦为恐怖罪行的法律遮羞布。法律的意义在于人人平等,法律保护每个人合法正当利益,夺取他人生命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是不会被法律所允许的。判决书义正词严:“一个人无权宣布诱惑是借口,尽管他可能会屈从于它;不允许同情罪犯,以任何方式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法院对任何自救措施都持有极深的怀疑,原因显而易见——紧急避险极易成为无政府行为的简单借口。”此案一举为普通法紧急避险抗辩,划下红线。现代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坦言:“如果饥饿者一旦被允许以紧急避险作为盗窃借口,那么将为一切无法无天及无政府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其实就像陈平安问朱敛那个问题,如果杀一无错的人可以救很多人,可以杀吗。朱敛回答不可以,因为他怕自己就是被杀之人。那么放到顾璨这就可以问,杀一群无错之人可以救两人,该不该杀。别人为了自己活命把你杀了,他该不该受到惩罚。我觉得他该收到惩罚,当然考虑到他的生长环境及心智、年龄应该从轻处罚。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权当给大家多个思路。其实我使用现代法律的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法律是最低限的道德,我觉得陈平安的底线肯定要高于现代法律的底线。


IP属地:河南1楼2018-11-07 15:57回复
    阿良说过强者的自由应以弱者为界


    IP属地:河南2楼2018-11-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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