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本文将扼要介绍新颁布的《公司条例》第12章2A部分,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响。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适应性
新的法例(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要求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新法主要要求相关公司:
1、在册公司的注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SCR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更新SCR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确定(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步骤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
该代表必须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的地点。
相关详细信息可登陆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查阅详情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适应性
新的法例(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要求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新法主要要求相关公司:
1、在册公司的注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SCR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更新SCR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确定(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步骤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
该代表必须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的地点。
相关详细信息可登陆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查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