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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企业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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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案例,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对被征收人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的李先生于1995年响应当地发展经济号召,在当地区政府的扶持下同年就开始建设铸造厂,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手续,20多年来,企业成为纳税大户,为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现在当地政府要调整规划,进行房地产开发,把李先生的企业划在了拆迁范围,政府发出《公告》后,决定要征收该企业,但一直没有提补偿的事宜。
律师分析
实践中,不管是征收企业还是征收个人住宅,必须遵循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本案中,区政府要决定要收回铸造公司所占用的土地时,首先应当要听取企业陈述申辩,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评估,最后给出合理的补偿,如果没有走任何补偿程序,显然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法律上应当不予认可。如果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拟收回土地的范围作出认定,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先拆迁后商谈安置事宜的,政府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是应当有补偿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楼2018-09-11 17: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