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群众工作的有效结合,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及危爆物品的案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爆物品,主要是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及其它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黑火药、烟火剂等)、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依据:剧毒化学品品名表确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名表确定)、各类遗弃的炮(炸)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散装汽油、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线索包括涉及上述危爆物品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使用等违法活动,以及利用上述危爆物品预谋组织、策划、实施爆炸、伤人等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第三条 群众主动上交、发现危爆物品奖励标准: (一)群众主动上缴1枚雷管,奖励10元(单位为人民币,下同)。 (二)群众发现遗弃的危爆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视情给予报告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案件的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线索,根据案件收缴危爆物品的种类、数量、案件性质及社会影响等确定奖励金额。 ▲一般情况下的举报奖励 (一)涉爆炸物品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烟火药、黑火药等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2、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二)涉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经查证属实,1发奖励20元,50发以上的奖励2000元。 举报走私枪支弹药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举报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经查证属实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