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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企业关,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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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步入正轨。海南省同时调整规划,某县沿海旅游开发纳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规划。
2013年7月26日,该县相关领导到某矿业公司所在地以口头形式通知企业,服从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大局,企业必须停产。接到通知后,该矿业公司积极配合即时停止了一切建设活动,实际上该矿业公司合法手续齐全,有相关的环评手续。
后来,该县领导就矿企关停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务和补偿因关停为矿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召开座谈会:会上表示关停是省里的决定,要求企业做好资产清理。企业负责人表示服从政府的决定,同时提出了八条诉求,其中就包括“关停要有政府正式文件”和“尽快予以补偿”两条诉求。对此,该县领导要求企业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提出诉求并表示,将企业的诉求向省里汇报,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会尽量满足。然而事实是,直至今日,关停仍停留在口头通知,并无任何政府文件支撑,为何合法的事情却没有合法的关停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可知,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但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存在违法事实,该案中该矿业公司手续齐全,并没有违法事实存在。就算存在违法事实,也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搜集证据。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该案中以口头形式通知企业关停,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显然,该案中当地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因为无违法事实存在,也就是说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即不能责令停产停业。该案中地方政府只是依照国务院的相关意见的精神要求企业关停,属于政策关停。《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关关停程序和补偿标准规定极少,就算有也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所以在适用中也是相当混乱,矛盾百出。所以企业以此被关停的,不论是基于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还是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都应在关停后给予企业以合理补偿。


1楼2018-09-03 17: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