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很多人都会习惯的说,中国法律太苛刻了,其实,真不是这样;
按照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明文规定,事实上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是否达到制止侵害的效果,按照这个标准,其实本并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实际中的执行不是这样,貌似在执行中改成了一些其他标准,比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然后又改成了简单的伤势对比等等。。。
为了其他的目的,把判定标准暗中偷换,这不是法条的错。
正如于欢案,如果按照制止侵害的效果判断,即使在于欢捅了人之后,仍然没有达到制止被非法拘禁的侵害。。。只是除了人命;
又如此案,如果按照直指秦海的效果判断,即使在白衣哥捅了人之后,仍然没有达到解除某人回车上拿新武器甚至直接使用汽车的威胁,只是,又是一条人命;
对此案的结果,其实并不期待。
按照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明文规定,事实上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是否达到制止侵害的效果,按照这个标准,其实本并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实际中的执行不是这样,貌似在执行中改成了一些其他标准,比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然后又改成了简单的伤势对比等等。。。
为了其他的目的,把判定标准暗中偷换,这不是法条的错。
正如于欢案,如果按照制止侵害的效果判断,即使在于欢捅了人之后,仍然没有达到制止被非法拘禁的侵害。。。只是除了人命;
又如此案,如果按照直指秦海的效果判断,即使在白衣哥捅了人之后,仍然没有达到解除某人回车上拿新武器甚至直接使用汽车的威胁,只是,又是一条人命;
对此案的结果,其实并不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