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一)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二)药包爆破作业指数n<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三)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四)水下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五)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人员按表2确定;
表2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2、对船舶:
非施工船舶:位于爆破点上游时1000m,位于爆破点下游或静水区时1500m;
施工船舶:按表3确定。
表3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一次爆破炸药量大于1000kg,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可按式(3)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
K0—系数,按表4选取。
表4 K0值

(六)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通过实测和试验研安确定。
(七)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或其它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进行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距离。
四、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