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宝马男持刀砍人,对电动车男子生命造成了威胁。电动车男子因此行使防卫权,没有任何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宝马男砍人时刀掉落在地,导致剧情反转。很多人认为,此时宝马男已没有能力对电动车实施加害。所以,电动车的追砍行为已是防卫过当,应视为故意伤害或者杀人。
正当防卫有时间上的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换句话说,只要不法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受害人就可以继续行使正当防卫。
怎样判断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应当以受害人是否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为标准,威胁在,不法侵害就在,威胁无,则不法侵害结束。而不是以加害人实施动作的连续为标准。
回到此案中,电动车捡到刀后看似威胁已经解除,其实不然。因为,宝马男一方人多势众,仍有可能对电动车实施加害行为。
有人可能会提出,电动车有刀啊,谁敢动他?但其他人也可提出,谁知道宝马车上还有什么武器,万一宝马一方又从车上拿家伙呢?
两相扯皮,永远说不清。
所以,我们判断的时候不能站在上帝视角,而应当以一个普通人、正常人为出发点。当一个普通人遇到有人拿刀砍自己,精神必定会高度紧张,毕竟一不小心会没命的。
当宝马男的刀掉落后,受害人立即捡起实施反击,这也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我们不应苛求普通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还能保持充分的平静,对吧?
此情此景,作为电动车一方完全有理由认为宝马车一方还有可能继续实施加害,进而实施正当防卫。
认为电动车有罪的人,试想置身于此场景下,难保不会做出与电动车同样的举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做出无罪判决,详情可参看“于欢案”。
宝马男持刀砍人,对电动车男子生命造成了威胁。电动车男子因此行使防卫权,没有任何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宝马男砍人时刀掉落在地,导致剧情反转。很多人认为,此时宝马男已没有能力对电动车实施加害。所以,电动车的追砍行为已是防卫过当,应视为故意伤害或者杀人。
正当防卫有时间上的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换句话说,只要不法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受害人就可以继续行使正当防卫。
怎样判断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应当以受害人是否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为标准,威胁在,不法侵害就在,威胁无,则不法侵害结束。而不是以加害人实施动作的连续为标准。
回到此案中,电动车捡到刀后看似威胁已经解除,其实不然。因为,宝马男一方人多势众,仍有可能对电动车实施加害行为。
有人可能会提出,电动车有刀啊,谁敢动他?但其他人也可提出,谁知道宝马车上还有什么武器,万一宝马一方又从车上拿家伙呢?
两相扯皮,永远说不清。
所以,我们判断的时候不能站在上帝视角,而应当以一个普通人、正常人为出发点。当一个普通人遇到有人拿刀砍自己,精神必定会高度紧张,毕竟一不小心会没命的。
当宝马男的刀掉落后,受害人立即捡起实施反击,这也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我们不应苛求普通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还能保持充分的平静,对吧?
此情此景,作为电动车一方完全有理由认为宝马车一方还有可能继续实施加害,进而实施正当防卫。
认为电动车有罪的人,试想置身于此场景下,难保不会做出与电动车同样的举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做出无罪判决,详情可参看“于欢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