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
项目清理整顿的公告
〔2018〕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的整改意见》(内政办发〔2018〕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8〕167号)要求,我县将严格对全县范围内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改对象及整改办法
(一)清理整改对象
截至2018年5月11日,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的项目。
(二)整改办法
1.未经草原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已经审批的项目(指已取得国土审批文件,不包括采矿证)。
(1)2003年3月1日以前已经审批的项目,不需办理草原审核手续。
(2)2003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未经审核已经审批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草原审核手续。
2.未经草原部门审核,也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项目。
(1)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2)2012年11月2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查处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已经停产停业不再经营的项目。
2018年10月1日前,各企业业主认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继续经营的项目,依据上述规定查处后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不再经营的项目,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草原植被,业主不按期履行的,进行依法查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在规定时限后没有业主认领,且无法找到业主的项目,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二、整改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此次整改工作,积极主动申报提供用地手续和开工建设时间证明材料,并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整改完成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报至县农牧业生态保护局备案存档。
特此公告。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关于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
项目清理整顿的公告
〔2018〕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的整改意见》(内政办发〔2018〕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8〕167号)要求,我县将严格对全县范围内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改对象及整改办法
(一)清理整改对象
截至2018年5月11日,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的项目。
(二)整改办法
1.未经草原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已经审批的项目(指已取得国土审批文件,不包括采矿证)。
(1)2003年3月1日以前已经审批的项目,不需办理草原审核手续。
(2)2003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未经审核已经审批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草原审核手续。
2.未经草原部门审核,也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项目。
(1)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2)2012年11月2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查处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已经停产停业不再经营的项目。
2018年10月1日前,各企业业主认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继续经营的项目,依据上述规定查处后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不再经营的项目,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草原植被,业主不按期履行的,进行依法查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在规定时限后没有业主认领,且无法找到业主的项目,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二、整改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此次整改工作,积极主动申报提供用地手续和开工建设时间证明材料,并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整改完成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报至县农牧业生态保护局备案存档。
特此公告。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