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
不办证的后果:
根据《养犬管理办法》,无证养犬或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拓展资料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不办证的后果:
根据《养犬管理办法》,无证养犬或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拓展资料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