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质就是从道德、人伦等一系列人的行为准则中进行规范化条文化,便于国家进行高效管理和规范人、组织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所以把司法凌驾于国家之上就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西方司法独立本身设想和出发点是用来制衡过去的皇权王权等因个人意志凌驾于群体之上的而造成的政权腐朽问题。而一个国家如果不在出现个人意志凌驾于群体之上,国家的意志是始终为这个国家不断稳定发展的时候,司法的独立性根基其实就不存在了。
归根结底法律是人道德观念延伸,是为社会稳定而服务的。但是法律在进行条文化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教条化,所以必然出现漏洞之处。而司法带有极强的消极属性和存在专业化问题,恰巧司法又是人的行为,就必然存在权贵和资本利用和普通百姓不对等的资源,来利用法律漏洞来对自己不当行为进行保护和甚至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法律依然无法绝对的保护弱势群体,也无法绝对的维持社会的公正。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都是提倡德法并治。法律毕竟是死的,人是活的,也就有法不大于情的说法(法不大于情其实是一种褒义概念,是对人的真善美的一种歌颂)。
而如今西方的司法独立发展过程中,完全将法律与道德独立开来,已多多少少背离了法律初衷,成为资本的专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