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监外执行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办法中,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处罚的情形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为何比治安处罚法少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两项?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疏忽还是另有原因?司法机关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时,是否只能建议撤销缓刑?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情形的兜底条款“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避开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到底是何用意?
另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属于哪个法律阶层?属于部门规章吗?
第六十条监外执行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施办法中,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处罚的情形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为何比治安处罚法少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两项?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疏忽还是另有原因?司法机关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时,是否只能建议撤销缓刑?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情形的兜底条款“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避开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到底是何用意?
另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属于哪个法律阶层?属于部门规章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