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11时02分,渑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渑池县中医院内有人发生纠纷。接到指令后,我局巡警大队迅速出警,11时23分,巡警大队将双方当事人(耿某与王某)二人移交至城关派出所。
事件调查
经调查,5月25日约4时许,耿某岳父杨某从西安坐火车到洛阳时,途径三门峡市感到身体不适,后在火车上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要求到渑池站下车,中医院医护人员赶到渑池车站后对杨某救治,杨某却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约10时30分,杨某女婿耿某到渑池县中医院索要杨某的救治处方时,与中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吵,耿某殴打王某。事情发生后,耿某父亲购买物品,同院方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商,希望到医院看望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其医疗费,并向王某表达歉意,争取取得谅解。
处理情况
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该案调查清楚后,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耿某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二是多次耐心调解,调解中双方因赔偿费用分歧较大,目前未达成一致。
被裁决行政拘留后,耿某提出其岳父杨某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与女婿在上海务工,耿某的妻子杨某某独自带领7个月大的婴儿,作为身边的唯一家属,耿某需亲自处理岳父尸体,遂申请暂缓行政拘留。
我局依据《公安机关办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同意其亲属交纳保证金,做出对耿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2018年5月27日,死者杨某大女儿、女婿从上海归来料理死者后事,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耿某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渑池县公安局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