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演唱组合东方神起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09-04-16
文市函〔2009〕516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9]2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九洲文化传播中心与南京大唐亚太国际演出交流有限公司、蓝海华谊兄弟国际文化传播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邀请韩国演唱组合“东方神起”一行6人,于2009年7月1日至15来华,期间于7月11日到北京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北京市外办、公安局、税务局,驻韩国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