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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回复贴,共1

食品安全~~就在你我的身边~~~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楼~~


1楼2009-04-20 22:32回复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2楼2009-04-20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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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9 17:12:4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其实早想发一篇这样主题的帖子~~
      随着六月一日的到来~~新的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
         小猪带你解读本部新法~~~
         如何吃得更放心~~更安全~~如何维护好我们的权利~~~


      3楼2009-04-2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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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很需要有人帮我们开道 我们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4楼2009-04-2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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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里加大了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小猪举个 例子:我们每天吃的猪肉在运输过程中应以冷藏保鲜的为佳~这个过程中防止了肉体本身微生物的繁殖和总酸的过量产生~~


          5楼2009-04-20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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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这里以前是由企业自行送检~~样品的费用由企业自己承担~~
            这也无形中给了企业造假的机会~~~


            6楼2009-04-20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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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的公布,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7楼2009-04-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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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有关于十倍赔偿的问题~~、 ~~、
                由于时间关系~~
                小猪想要强调一个问题~~~乳制品~~~
                呵呵~~~这个问题在去年成了举国上下关心的问题~~
                液态奶有很多种,大致上分酸奶,巴氏杀菌奶,高温灭菌乳。~~~其中娃哈哈,酸酸乳,太子奶--酸酸乳属少量复元乳调制的乳饮料~~~不在液态奶范围~~


                8楼2009-04-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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