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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个关于动作游戏中'动作'的知识产权法律科普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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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第六夜小姐姐又掀起一波借鉴的事怎么能算是抄袭呢的节奏 有的贴子里还吵的挺激烈的 但是论点和论证的质量都让人捉鸡
于是本萌新就想开个贴子摆事实讲道理
手机码字比较慢 有心看/想吵架的老铁请点只看楼主
姑奶奶和嘤嘤嘤一家子镇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4-29 02:39回复
    首先说明 楼主会主要从英美体系的角度讲 原因如下
    1. 我更熟悉(不服你打我呀)
    2. 天朝知识产权立法的确不够先进 这一块到现在还是个空白 (举证责任倒置这么个算是标准化的东西了都搞了那么多年才落实还say个蛋)
    3. 同是大陆体系日本这方面的立法应该相当先进和完善 可是我一点都没有正儿八经的学过所以也没法说 有对日本的游戏方面知识产权有了解的大佬欢迎补充
    另外 楼下可能会出现少数英文请不要喷我 很多专业表达翻的不好还不如不翻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4-2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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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5 1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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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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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讨论具体案例细节之前先得看一点 就是这个客体本身它有没有专利 如果这个客体本身是带着专利权的 就直接case closed 你再怎么觉得这不该构成抄袭最多只能算借鉴啊都没屁用
      然而 '动作'本身相当难申请到专利 原因下面会具体说 但是这里举一个相似的例子 苹果前两年要把'方型圆钮'的这种手机外型设计申请专利 直接被deemed frivolous and dismissed with prejudice 大白话大概就是你怕不是在逗我?
      所以说 正是因为这样的专利本身很罕见 才有以下讨论的意义 同时 下次跟人吵架的时候如果你真能找到'被借(chao)鉴(xi)'动作的专利文件 你可以直接把它拍在对方脸上然后不用说一句话直接在他额头上写上'证毕'


      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4-29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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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关于知识产权的侵犯(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定性的关键词是acquire a thing of value with improper means
        粗略的翻成中文可以理解成构成抄袭要有两个要素 一是被抄袭的东西本身要有价值 二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
        (说起来这和四要素里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点点接近来着 说起来国内现在是不是都不流行四要素都在说三阶层了? 好久没接触国内的法学界了 欢迎大佬在这层下面补充)


        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8-04-29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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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thing of value
          和这个点最相关的论调就是 动作都是大体相似的 我这40米的大长刀砍下去还要分30度还是45度的? 那人称跑步模拟器的PUBG是不是还抄袭了以前所有其他游戏里的跑步动作?
          这里的本质问题其实是要区分动作和动作组(我自己发明的名词)的差别 原文关键词a specific sequence and combination of poses and movements (其实也不是原文 大概是这个表达)
          举例说明:
          草履虫的枪斗术普攻 芽衣的普攻砍人五连 班长的普通出拳 这些是没争议的不会涉及到抄袭问题的 你就伸个拳头还能伸出一百个花样来?
          相反 第六夜小姐姐的大招 今样的普攻五连 月轮的死劲·断海 这些是明显的落入'有抄袭之嫌'的范围内的
          这里回忆一下这层楼讨论的主题是a thing of value 然后在这个背景下想一想上面举的两种例子有什么区别? 很显然从动作设计的角度说(即不考虑建模代码实现什么的)前者几乎不需要任何资源的投入而后者是需要花钱花精力有专门的人员去设计的 所以才使得动作(组)本身有了价值 这一段可以看作是对那些'我出拳还要有100种出法?'论点的反驳
          最后提一点 这里的界线其实还是有点模糊的所以的确有主观因素在里面 举个例子比如绯红的大招天照 说实在我是很为难到底应该把它归在哪一类下面的 所以实践中能证明你为了设计这个动作而投入了多少资源付出了多少代价很多时候就尤为重要


          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18-04-29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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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Acquired through improper means
            说到这里可以亮出我对米忽悠到底算不算抄袭的个人判断了 结论是不算
            没有一开始说主要是怕说了结论直接一群节奏党就要上来不讲道理的开喷 但是我相信愿意看到这里的你一定有耐心听我把话讲完
            之前说了 三崩子的很多动作组(sequence of moves)明显是要落在有抄袭之嫌的范围里的 但是最一开始就说了这两个条件是要同时满足的 拿第六夜的大招来说 要获得这个动作组的灵感/设计并不需要通过什么非法手段(e.g. business espionage)只需要打开闪乱神乐就好
            说起来我也不知道所谓'动作无抄袭'这个说法是怎么传出来的 这个说法本身没错但是我发现有一个很广泛的误解就是 绝大多数人都觉得是因为它不违反第一个条件(a thing of value)所以不违法 Wrong! 动作无抄袭的原因在于我根本不需要通过任何'improper means'就能获取这个信息 所以才不会触发抄袭判定


            来自iPhone客户端26楼2018-04-29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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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是很关键的一点 以上这些解读要严格放在游戏的动作的语境下来看 显然的一个反例是一个画师画了一副画下一秒你就给它么么茶了(md我会不会因为带节奏被封 好刺激) 你不能说他明明在网上都亮出来了我又不是去他家把他的原稿偷来的云云 重申 区别在于客体不一样
              所以为什么游戏中的动作的抄袭判定需要条件A and 条件B而其他大多数情况只需要either or就可以了?
              (伪)原文大概是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admittedly novelistic design would still require an additional significant amount of endeavor separate from the original cost. 大致就是说 就算动作组是现成的 要把它实现到游戏里还是要花很多其他的功夫的 它没接着说下去了但是这里明显指的就是建模啦代码啦美工啦(米忽悠: 没错正是在下)之类的投入 所以他们最后在proper protection和avoiding over-patenting之间找到的平衡点就是保护实现动作的代码但是不保护动作本身
              想想看这真的是个很聪明的解法
              首先它避免了'过度专利'的问题 因为如果动作可以申请专利 那欧拉欧拉肯定是要专利的对吧 那既然欧拉欧拉专利了普通出拳凭什么不给我专利 但如果普通直拳都给专利了那以后的游戏还设计个屁啊 直接避免一切的动作专利就杜绝了这个问题
              其次 这个保护力度也合适 你想要借鉴动作就要有这个能力去代码建模实现
              最后这其实也是变相鼓励创新的(注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创新和我们日常语言中的创新是不一样的) 因为保护的是代码/建模文件这些实现途径 所以你只要能写出效率更高的代码或者结构更好的骨架 法律就允许你使用原有的动作设计 所以等于是在鼓励推动创新
              所以在这里重申一下 我的看法是米忽悠不算抄袭因为它并没有利用任何非法途径去获得这些动作组的设计 同时讲真我也没觉得有多不光彩 代码建模都是功夫 你们天天说的美工就更不用说 当然如果能什么时候真的开始自主设计动作那就最好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18-04-29 04:11
              回复(8)
                最后我觉得有必要高亮一下我对抄袭的看法 虽然我很讨厌什么事都上纲上线的那种态度 但是真正的抄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耻的
                Hmm算了就这样吧本来还想多说两句之前在另外一个帖子里跟一个人的对话 但是感觉怎么说都是像在挂人还是打住吧
                那就这样吧 想起来了什么下面再补充
                欢迎大佬们的补充或者不同意见 同时不接受没营养的'你是错的我是对的'这种格式的争论 写这么多我已经累的不行了哪里还有精力跟你浪费 所以如果你说了一大堆我没回你 自行脑补 对,你是对的.jpg


                来自iPhone客户端31楼2018-04-29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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