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不会小学算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
我叫杨远青,1991年来到曹家祯家,长期在医院照顾尿毒症患者梁壁成(曹家祯妻子)。1993年梁壁成去世后,我继续照顾曹家祯至93岁去世(2015年7月)。曹家祯的独生女儿曹运红常年在英国,只是偶尔回家,这20多年来全靠我全职悉心照顾曹家祯夫妇,替曹运红承担孝敬瞻养老人的义务,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曹家祯去世前多年卧病床上,屎尿均失禁,照顾难度可想而知。曹家祯为了感谢我20多年来对他们夫妇的照顾,生前立下书面遗嘱,把他名下的住房分给我一半,并在遗嘱中特别写到要照顾弱者(指没有工作的我),要求在他死后20年不要卖房,房屋由我居住管理。然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可遗嘱所述我有一半房屋产权,却要我另行支付曹运红270万,同时不认可遗嘱所述的20年居住权。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法律,对此,我咨询了很多律师,还有其他地方的法官,都认为这个判决有错误。因此我对判决进行了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看后口头也说判决有错误,但没想到最终却驳回了上诉!连小学生都能看出来的错误,为什么高院要维持原判?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
相关情况如下:曹家祯买房时梁壁成(曹家祯妻子)已去世7年,买房时折算了梁壁成39年工龄,法院判定39年工龄价值270万元,并判定我和曹家祯女儿曹运红各得一半房屋产权,同时要我另行支付曹运红270万元。这个判决简直荒谬!!!
判决错误如下:
1. 工龄折算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工龄折算作为遗产继承无法可依,且国内很多法院判决案例均不认可工龄作为遗产继承,北京也有许多这样的案例。
2. 就算工龄作为遗产继承,也应是先将270万元由曹家祯和曹运红共同继承,即曹家祯也继承135万元。这样应该是由曹运红继承“135万元+(房屋价值-135万元)/2”,由我继承“(房屋价值-135万元)/2”。而不是由我付给曹运红270万元后再继承一半的房屋。现在因我无力支付270万元,曹运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要拍卖房屋,使我不但失去唯一的住所,还欠曹运红270万元!!这不是把我往***吗!!??我20多年如一日照顾曹家祯夫妇,替他们养老送终,替曹运红尽女儿的义务,最后反倒还差她270万!天理何在!天理何在!
3. 遗嘱明确写明在曹家祯死后20年不要卖房,房屋由我居住管理,我拥有房屋的20年居住权,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认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尊重遗嘱,严重违背了曹家祯的意愿。
现在我怀疑这个判决的司法公正!要么有渎职,要么有行贿受贿!!希望有良知的法官站出来为维护公平和正义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