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浏览:31次 时间:2018年6月4日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2018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文件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50号)
二、明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调增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
1、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36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0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836元;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737元,此次提标提高到757元。
2、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7012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506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5645元。
三、明确提标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