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概念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组织开展,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作为装备采购工作中选择承制单位的基本依据。
二、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装备承制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管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A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B类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
(二)申请承制装备的范围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之前一定要弄清自身产品或项目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
1.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2.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限于续审);
3.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4.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三)不予受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的情形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3.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4.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5.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
6.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军方依据申请单位产品专业和所在地域设立了装备承制资格申请受理点,初次申请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受理要求、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等问题时,可根据本单位产品情况和所在地域向相应受理点询问相关政策、要求,受理点将会义务解答咨询。资格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军方承担,不收取申请单位任何费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组织开展,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作为装备采购工作中选择承制单位的基本依据。
二、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装备承制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管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A类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B类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
(二)申请承制装备的范围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之前一定要弄清自身产品或项目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
1.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2.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限于续审);
3.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4.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三)不予受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的情形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3.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4.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5.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
6.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军方依据申请单位产品专业和所在地域设立了装备承制资格申请受理点,初次申请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受理要求、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等问题时,可根据本单位产品情况和所在地域向相应受理点询问相关政策、要求,受理点将会义务解答咨询。资格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军方承担,不收取申请单位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