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统计口径中的“劳动者”不是单纯指体力劳动者、超市售货员、饭店服务员等基层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层成员、教师、医生、演员、运动员等都是“劳动者”。他们的收入都算作“劳动报酬”。
还需要搞清楚的是:“职工”是劳动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劳动统计口径中,“职工”是有着特定指向的,在企业单位,“职工”不包括私有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及民办教师,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不包括工资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人员,凡不算作“职工”的,其收入也不作为“职工工资”加以统计。
在已经将拥有120个以上职工的私有企业也列入工资统计范畴的上海(再次提醒:按国家劳动统计口径,私有企业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及民办教师都不属于“职工”,也不属于“职工工资”统计范围),2008年时,职工月工资在1500元~2800元的,占了工资总数的52%,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的,占了工资总数的37%。统计部门“平均”出来的上海2008年工资是42089元(月平均3507元)。
得到工资总额52%的那部分人,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零售业为主,他们占了职工总人数的69%;得到工资总额37%的那部分人,是金融、党政机关、教育卫生、电力工业、信息传输、科研、采矿等行业职工,占了职工总人数的20%。
很显然,分得37%工资份额的那部分职工,他们对中国“劳动者报酬”总额的提高,做了大贡献。
但是,光“工资”部分的贡献远不能代表分得37%工资份额的那部分职工对“劳动者报酬”的总贡献。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其“劳动者报酬”的行业差别远不止体现在“工资”上。“工资”只不过是“劳动者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统计定义里,“劳动者报酬”不但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由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么算下来,上海2008年分得工资份额37%的那部分占20%的职工,他们在“劳动者报酬”中占据的报酬份额远远不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