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胶州法院任吉梅,判决造假滥权司法的职务犯罪事实)
《一》,人鬼转让,依假作真。
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任吉梅在审理(2015)胶民初字第8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中,依被告出示的造假“印契”为据,枉法裁判,公开制造冤假错案。本案诉争的四间房屋1977年经分家析产早有分家约定,参入当年分家的众证人,目击证人均已出庭作证,证明属于刘学文与刘学荣兄弟二人的共有房屋,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具因该房屋曾由刘学荣夫妇居住,且分家单由其夫妇保管,才上演了分家单的神秘失踪和印契中二次房屋转让的造假闹剧。该印契的立契和房屋转让时间是1987年4月7日,而原房屋产权人刘绪田于1982年9月20日早已去世,人已去世近5年之久,其转让之说如何成立?这种借死人之名,行房产掠夺之实的造假“转让”连**都不会相信的造假笑话,居然被胶州法院任吉梅法官所采信,而且将其作了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显然是原审故意以假当真,涉黑办案,利用人民给与的权利,助纣为虐,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二》,无视法律法规,公开司法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印契”中所填的房屋造假转让经核实,①无转受让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转让合同或协议。②无房屋共有人同意该房屋转让到书面文书。③无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任何登记。胶州法院凭什么仅以一纸造假印契将本属兄弟二人的共有房屋强行判决给被告。岂不是在执掌司法大权为虎作伥,帮助被告明抢明夺吗!《三》扣压重要证据,判决书中造假。
2015年4月15日在胶州法院二次开庭时,原告将足以推翻被告印契造假的重要证据,即(从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查取的户籍登记表和原房屋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亲手交给任法官。然,其非但不运用举证妨碍机制维护本案公正,反对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不举证,不质证,不认证,故意毁灭原告重要证据,并在判决书第5页第14~15行妄称:原告对该印契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明目张胆的扣压原告的重要证据,公开在判决书中造假,这种司法造假,顶风腐败的职务犯罪行为到了公开化程度。
故申诉人强烈要求中纪委责令山东省高院立案复查或提审,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为申诉人讨回公道。
申诉人:刘学文
2018年1月29日









《一》,人鬼转让,依假作真。
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任吉梅在审理(2015)胶民初字第8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中,依被告出示的造假“印契”为据,枉法裁判,公开制造冤假错案。本案诉争的四间房屋1977年经分家析产早有分家约定,参入当年分家的众证人,目击证人均已出庭作证,证明属于刘学文与刘学荣兄弟二人的共有房屋,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具因该房屋曾由刘学荣夫妇居住,且分家单由其夫妇保管,才上演了分家单的神秘失踪和印契中二次房屋转让的造假闹剧。该印契的立契和房屋转让时间是1987年4月7日,而原房屋产权人刘绪田于1982年9月20日早已去世,人已去世近5年之久,其转让之说如何成立?这种借死人之名,行房产掠夺之实的造假“转让”连**都不会相信的造假笑话,居然被胶州法院任吉梅法官所采信,而且将其作了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显然是原审故意以假当真,涉黑办案,利用人民给与的权利,助纣为虐,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二》,无视法律法规,公开司法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印契”中所填的房屋造假转让经核实,①无转受让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转让合同或协议。②无房屋共有人同意该房屋转让到书面文书。③无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任何登记。胶州法院凭什么仅以一纸造假印契将本属兄弟二人的共有房屋强行判决给被告。岂不是在执掌司法大权为虎作伥,帮助被告明抢明夺吗!《三》扣压重要证据,判决书中造假。
2015年4月15日在胶州法院二次开庭时,原告将足以推翻被告印契造假的重要证据,即(从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查取的户籍登记表和原房屋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亲手交给任法官。然,其非但不运用举证妨碍机制维护本案公正,反对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不举证,不质证,不认证,故意毁灭原告重要证据,并在判决书第5页第14~15行妄称:原告对该印契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明目张胆的扣压原告的重要证据,公开在判决书中造假,这种司法造假,顶风腐败的职务犯罪行为到了公开化程度。
故申诉人强烈要求中纪委责令山东省高院立案复查或提审,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为申诉人讨回公道。
申诉人:刘学文
2018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