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温度不达标要退费
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