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