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判决没来之前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这是权利,况且这个房子确实写的这个女儿的名字,大家弄清楚她母亲不履行,但是这个房子是她女儿名字,她女儿不欠钱,一般这种情况执行不到她女儿的财产,法院也是压力太大才查封她女儿的房子。大家注意,她女儿执行异议之诉是权利。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我说两点:第一,这个母亲不对,不应该不履行;第二,这个受害者儿子心机很重,从法律角度来说,提执行异议是再不过的了,各位想想现在不是古代,没有连坐,父母欠钱子女帮着还是情意,不是义务,这个受害人儿子一直在试图把舆论带偏,执行异议再正常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