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惠光跃,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红星街325号。
被上诉人:毛少波,曾用名毛绍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观音街321号。
我对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我诉毛少波名誉权纠纷一案未开庭进行审理,对我庭前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依职权所调取的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便主观臆断裁定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从罗平县公安局、百度公司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毛少波与网名“法金甸毛少波”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本案裁判定案的证据使用,明显程序违法,裁判不公。
二、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本案裁判定案的证据使用,进而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本案我起诉的被告就是毛少波,关于被告毛少波的自然身份,一审法院在(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写得非常明确:“被告毛少波,曾用名毛绍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观音街321号。”怎么说本案被告不明确呢?一审的这份裁定书明显前后自相矛盾。
三、对于我在一审中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应当由谁承担,一审的这份裁定书也未作明确交代,是否是承办法官粗心大意,还是有意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程序违法,裁判不公。请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诉人:惠光跃
2017年12月18日
上诉人:惠光跃,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红星街325号。
被上诉人:毛少波,曾用名毛绍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观音街321号。
我对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我诉毛少波名誉权纠纷一案未开庭进行审理,对我庭前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依职权所调取的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便主观臆断裁定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从罗平县公安局、百度公司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毛少波与网名“法金甸毛少波”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本案裁判定案的证据使用,明显程序违法,裁判不公。
二、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本案裁判定案的证据使用,进而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本案我起诉的被告就是毛少波,关于被告毛少波的自然身份,一审法院在(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写得非常明确:“被告毛少波,曾用名毛绍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教师,住罗平县观音街321号。”怎么说本案被告不明确呢?一审的这份裁定书明显前后自相矛盾。
三、对于我在一审中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应当由谁承担,一审的这份裁定书也未作明确交代,是否是承办法官粗心大意,还是有意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程序违法,裁判不公。请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324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诉人:惠光跃
2017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