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明确了采暖期起止日期
关于每年采暖期的起止日期,条例明确:“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各县、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采暖期起止日期由其自行规定。
条例明确了室温检测的方法和退费办法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和退费,条例明确了检测方法:“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明确了退费标准:16℃至18℃退还日热费的20%,14℃至16℃退还日热费的50%,低于14℃退还日热费的100%。同时规定,上述退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6月30日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