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看起来这个条例的效力和地位都是在众多法律之下,但在实际中其法律位阶已经很高了,在实务当中,要进行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拆除,所参照的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就是本部条例。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因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就是规定养殖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观这个部分中的内容,只有第三十七条有用明确的语言阐述,涉及关闭关停的内容。条例中关于养殖场关停关闭是怎么说的呢,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建设养殖小区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首先要责令停止这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拒不停止的,处2万到10万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看一看出,这是一个法律的递进过程,首先第一步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你拒不停止,那么才能报县级以上政府来进行拆除,也就是说这个不是一脉相承的或者说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