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周边,三河市买了一套房。后期转手买了,对方支付30%多的现款,已到账。其余等过户后贷款给我。
现在的情况是,房子降价了,对方不想要。然后以未在当地缴纳3年社保为由(当地确实有限购,要交3年社保)说自己不具备购买条件,要以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合同执行。如果是违约的话,要补偿守约方总购房金额的30%的损失,差不多就是已经支付的现款。
求法律阶解惑,这种情况算不可抗力吗?我应该怎么做比较好?
现在的情况是,房子降价了,对方不想要。然后以未在当地缴纳3年社保为由(当地确实有限购,要交3年社保)说自己不具备购买条件,要以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合同执行。如果是违约的话,要补偿守约方总购房金额的30%的损失,差不多就是已经支付的现款。
求法律阶解惑,这种情况算不可抗力吗?我应该怎么做比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