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禁煤的通告
广政告〔2017〕 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邯字〔2017〕1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字〔2017〕111号)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运。严禁在全县范围内运输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东至东风渠,西至青莲街,南至金广源路,北至站前路,下同)内,禁运任何燃煤,违者由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储存、囤积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禁止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储煤点由县工商局和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场。
三、禁售。全面取缔全县范围内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燃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经营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核心区经营销售任何燃煤。
四、禁燃。全县范围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及清洁能源替代。
五、强化监督。县政府在县工商局、县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2521394、2521001。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燃煤等行为。
六、严格执法。县交运局、公安局、交警队、环保局、城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国土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处置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燃煤。对进入广平境内的各类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储存、销售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使用燃煤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并予以没收;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禁煤的通告
广政告〔2017〕 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邯字〔2017〕1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字〔2017〕111号)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运。严禁在全县范围内运输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东至东风渠,西至青莲街,南至金广源路,北至站前路,下同)内,禁运任何燃煤,违者由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储存、囤积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禁止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储煤点由县工商局和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场。
三、禁售。全面取缔全县范围内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燃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经营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核心区经营销售任何燃煤。
四、禁燃。全县范围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及清洁能源替代。
五、强化监督。县政府在县工商局、县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2521394、2521001。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劣质散煤、县城核心区燃煤等行为。
六、严格执法。县交运局、公安局、交警队、环保局、城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国土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处置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燃煤。对进入广平境内的各类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储存、销售劣质散煤和县城核心区使用燃煤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并予以没收;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