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
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的贪污犯罪中,定罪应依据主犯行为性质。对于内外勾结侵吞公共财产的应一律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首先,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故意,都实施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其次,依据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此可见立法本意是,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不论谁主谁从,都应按贪污罪共犯处理。在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主犯时,则可能根据主犯不同的身份而构成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刑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不利于打击贪污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也指出:“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虽然刑法肯定了内外勾结型共同贪污,但何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的行为才属于“伙同贪污”或者“共同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明确,需要司法机关的具体认定。
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的贪污犯罪中,定罪应依据主犯行为性质。对于内外勾结侵吞公共财产的应一律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首先,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故意,都实施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其次,依据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此可见立法本意是,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不论谁主谁从,都应按贪污罪共犯处理。在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主犯时,则可能根据主犯不同的身份而构成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刑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不利于打击贪污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也指出:“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虽然刑法肯定了内外勾结型共同贪污,但何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的行为才属于“伙同贪污”或者“共同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明确,需要司法机关的具体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