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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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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内的各被征收人: 为保障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卧牛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了《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8月31日至9月29日 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团结路15号) 联系人:韦宁 电话:0551—82661607 传真:0551—82661601 邮箱:chzswn@163.com 特此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 1 征收项目名称:安德利西侧地块 2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2.1 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2.2 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3 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 3 房屋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 3.1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3.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4 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5 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5.1 产权调换房源位置为裕溪河畔小区 5.2 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卧牛山街道应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及被征收人意向等,从前款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取部分用作本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核、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 6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 7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等房屋,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8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8.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8.2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8.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8.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9 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 9.1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1) 9.2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 9.2.1 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照本方案附件2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房屋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屋处理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置。 9.2.2 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需经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房产、住建、卧牛山街道等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联合认定。 9.2.2.1 经认定为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个人房屋。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30%-5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计不超过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一律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9.2.2.2 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9.2.2.3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9.3 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违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卧牛山街道、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9.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 9.4.1 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9.4.2 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并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用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 9.4.3 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住建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05]88号)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卧牛山街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经营年限(连续经营)、经营面积(“一层一进”)、经营位置等情况,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可按经二次认证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补贴。经营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经营年限30-50元/㎡·年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被征收人经营房屋的确认以及享受经营补贴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卧牛山街道、北大街社区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9.5 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9.5.1 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9.5.2 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10 附属物(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补偿(助) 按照《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巢政办〔2016〕4号)执行。 10.1 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标准详见本方案附件4; 10.2 搬迁费 10.2.1 住宅房屋:500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10.2.2 非住宅房屋:7元/㎡,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10.3 临时安置费补助 10.3.1 过渡方式 本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10.3.2 过渡期限 暂定10个月。 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人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止。 10.3.3 临时安置费标准 10.3.3.1 住宅房屋:在暂定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9元/㎡·月标准支付。 在本方案暂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源未交付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18个月内,按照前款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暂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计算;暂定过渡期限外至18个月内未交付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60㎡计算。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另有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不享受本项优惠。 10.3.3.2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根据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15元/㎡·月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加工、仓储等用途的房屋,根据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10.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房屋,对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支付期限依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方式对照前款规定据实确定。 三、房屋征收安置 1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1.1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安置面积调增系数)。 安置面积调增系数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所在楼栋总层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6层及其以下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0%;总层数为7-11层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8%;总层数为12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12%。 11.2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结合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11.3 增购面积选房原则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或产权调换房源位置、层次的不同,被征收人在不增加安置房套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幅度自愿增购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自愿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价格结算体系。 本方案所称增购面积是指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1.3.1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位置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符合选择1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最临近户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应安置建筑面积之间的差>15㎡的,只能在最临近户型的房源中选择;两者之间的差≤15㎡的,可以在最临近户型的上一户型房源中选择。 符合选择2套或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 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调增系数)]≥20㎡;即以应安置面积足额选择1套或以上产权调换房屋后所剩余面积不少于20㎡,方可再选择一套房屋,增购面积选房原则与前款相同。 11.3.2 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实际居住人口较多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独立户,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联合审定,可选择1套建筑面积>110㎡的非多层的一层房源。 11.3.3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位置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1套顶层作为安置房源的,在自愿执行价格结算体系的前提下,该套房源增购面积不限制; 11.3.4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独立户和经认定的非独立户,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一律不予产权调换,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独立户是指户籍、房屋独立存在于被征收区域。 11.4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原则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集中安置位置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源的,按照下列公式结算。 公式: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等面积部分×安置优惠价结合楼层差+安置面积调增部分×0元+增购0~15㎡部分×建安成本价+增购15㎡以上部分×评估基准价结合楼层差。 本方案公式中所称“等面积部分”是指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面积调增部分是指被征收房屋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7-08-31 14:42回复
    有没有老年大学后面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8-3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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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8 15:22:56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拆的基本都是商业····


      IP属地:安徽5楼2017-08-3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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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面积多少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8-3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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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是哪里啊?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8-3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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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以为是东风路地块呢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8-3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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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大学后面的新圩新村拆吗,在范围内吗?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7-08-3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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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帮拆二代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7-09-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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