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Fax to:***
Attn:上海***律师事务所XH大律师
Fax From:***
Pages:包括协议共4页
尊敬的XH老师,
您好!
签合同的小朋友是超女冠军李宇春在南京的歌迷。
希望您百忙之中,帮忙仔细看看这个协议,并给出您的专业意见!我会将您的意见转达,但不会公布您的姓名,并将指出该意见仅供签协议的小朋友参考。非常感谢!
以下描述一下基本情况:
南京的超女演唱会拟定于05年11月26日在南京五台山体育场举行。其中,内场VIP票价定为每张580元。但是,在该小朋友同主办机构协商过程中,主办机构利用小朋友急于拿票的心理,提出提前预订的VIP票价必须为880元每张,于是就有了这个协议。
其中,
1/该小朋友仅以个人身份签订该协议。
2/歌迷会只是一个笼统的称谓,还不是也没有正式的组织,没有任何人正式书面授权该小朋友办理票务,从可以提供的文件看来,这只能说是该小朋友个人同主办方之间的行为。
3/该小朋友签订该协议以后,引起其他歌迷的一片哗然。如果该协议不能执行,一种可能的后果是该小朋友将自行承担可能的损失。
虽然**和我(注:呵呵,就是偶媳妇和我)同这个小朋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我们能够理解她帮助大家的苦心,不希望她在这个事情上受到不公平的损失。所以,厚着脸皮请您帮忙,请您千万理解,呵呵,见笑了。
我们希望知道:
1/ 该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成立?
在该协议成立的情况下,
2/ 如果该协议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履约,乙方(该小朋友)将承受的最大损失是什么?上限是否为定金5000元?
3/ 按照协议的要求,该小朋友需要在10月20日交甲方定金5000元人民币,请问这个定金要不要交?
4/这个孩子的具体年龄我们还没有办法知道。如果她小于10周岁,是否协议就直接无效?如果她在10岁到18周岁之间,拥有部分行为能力,这时她是否有能力签署该协议?(合同总金额880*180+300*230=227400元)
5/ 该协议第6条称:“乙方按照实际票面金额购票,不享受任何优惠。”按我的分析,主办方显然会对这180张超级VIP票单独印刷,不然将同其他580一张的普通VIP票出现冲突。对于其他的看台票,是否会出现单独印制票面,也很难说。主办方完全可以借口该看台位置好等理由再行加价!
敬礼!
偶的名字,细细
2005-10-18
(XH大律师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传真收到于10月19日晨,开始)
分三部分:
一、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合同当然无效。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2005年10月15日)乙方未满10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乙方签订的购票协议无效,其不必履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甲方应当返还。
二、 乙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因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而无效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2005年10月15日)乙方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于购票协议约定的购票金额巨大(人民币227,400元),显然与乙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除非经乙方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购票协议无效。购票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乙方不必履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甲方应当返还。
三、 乙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有效,乙方视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签订合同之日(2005年10月15日)已满18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购票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未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购票协议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乙方未交付定金不影响购票协议的效力。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履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对其受到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如乙方已交付定金,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乙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购票协议。乙方解除购票协议后,由于购票协议尚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购票协议终止。
(律师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