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通常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
公司(企业)证券是公司(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企业)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式国债和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3.按募集方式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均属私募证券;上市公司如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属私募证券。
4.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