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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周口市中级法院青天李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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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 天平失衡 百姓蒙冤
关于原告姜华山和被告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华山与其合伙出资人田翠梅(田露玮)伪造证据,在利益驱动下,淮阳县法院一审法官顾春华恶意制造鸳鸯诉讼案、程序违法、故意枉法裁判,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朱记周与原告姜华山串通,以法官职权驳回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伪造合同证据鉴定,故意剥夺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合法权益,合谋制造冤假错案。敬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增院长关注此案件申诉再审,依法公正判决,对违法者严惩,维护法官队伍清正廉洁,为民做事。
一、原告姜华山与其合伙出资人田翠梅伪造证据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1.原告出借人姜华山事先预谋,为炮制虚假合同提供证据。姜华山及他的合伙出资人田翠梅(田露玮)欺骗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此笔借款之前,田翠梅拿着 7、8页500万元空白格式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一式两份,与借款人鹿邑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和公司工作人员朱献华一同分别找到担保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进行签字、盖章,田翠梅以出借人姜华山尚未签字为由,将500万元一式贰份借款人、担保人已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带走让出借人姜华山签字,至今未给借款人及担保人一份。
2.姜华山伪造合同,篡改收据。①借款人和担保人当时签订的原始合同为7、8页,当时书写的是本金加利息计款550万元的收据,而姜华山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同一日《借款/担保合同》,每份合同25页,一份合同借款本金500万元,收据550万改成500万元,另一份合同借款本金400万元,收据550万元改成400万元,并有出借人在涂改处自己加盖指印,每份合同由两种纸张形成,前后打印字体明显不一样、打印墨粉深浅程度不一样,两份合同第24页页码均手改。②同一日签订两份相同的合同不符合常理。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此《借款/担保合同》系姜华山与合伙出资人田翠梅明显炮制伪造的合同。
3.出借人以增加现金流量增加其银行卡授信额度为由,要求汇入借款人每笔借款后,让借款人转汇其合伙出资人田翠梅账户,三方循环转账,套取银行回单,为虚假诉讼取得证据,企图占有担保人钱财为目的。原告出借人姜华山出借款项当日账户只有270万元,姜华山、田翠梅、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三方于2014年9月16日在同一天、在郑州同一浦发银行,用时1小时11分13秒分7笔完成了900万元转账交易,姜华山用取得900万元7份汇款回单,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支撑伪造合同900万元成立。
4.虚构事实,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原签定5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一式两份借款约定借款用途、用于银行续贷,而原告出借人姜华山向法院提供两份伪造合同借款用途用于购买车辆及设备,但此款只是在公司账目上过了一下,并未按合同约定改变借款用途,也未经过担保人的书面或者其它形式的同意,已出现违约现象。
通过三方银行流水信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出借人及其合伙出资人田翠梅与借款人三人对担保款项进行分配占有,骗取担保人的钱财是他们真实目的,即也违背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依法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淮阳县法院一审法官顾春华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1.顾春华受利益驱动,与原告串通,制造鸳鸯起诉状,枉法裁判。立案标的额400万元,收取案件受理费37400元,顾春华分别给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是900万元的标的额,而作出了借款本金900万元标的额的错误判决。顾春华利用职权,少收取诉讼费,损害国家利益。
2.无视当事人请求,袒护原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被告在签收起诉状副本时,查看了原告姜华山向法院提供的伪造《借款/担保合同》和收据,当即提出鉴定,法官顾春华对提出鉴定申请未作委托鉴定也未作答复。
3.违法开庭,故意以缺席判决,剥夺被告参与庭审诉讼的权利。一审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延期申请及委托代理人住院证明,顾春华对延期申请未作任何书面及口头答复,却作出缺席判决。
4.违反法律程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标的巨大,依据《民诉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法官顾春华明知原告提供的合同和收据系伪造,害怕被告当庭提出鉴定,在法定期间内接收到被告的书面申请延期审理后在不作书面及口头答复的情况下,不通知被告开庭,以被告未到庭为由,独任审判,以职权制造冤案、错案,作出被告缺席的枉法判决。
三、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朱记周存在渎职行为。
1.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劳保庭庭长朱记周主动要求审理我们被告上诉原告姜华山一案,原来此案分配由其他法官审理,可是朱记周主动协调将案件由其审理。据了解凡是姜华山案件,绝大部分由朱记周审理。
2.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二审庭审时要求对姜华山提供伪造的《借款/担保合同》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当庭递交书面申请鉴定,朱记周未委托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调取姜华山及其合伙出资人田翠梅、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三方银行流水信息,朱记周未依法调取,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4. 被告上诉人当庭提交了姜华山的合伙出资人田翠梅通话录音及给其汇款凭证和收到条等证据,朱记周却说与本案无关,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5.故意刁难上诉人。一审卷内有被告延期申请书及诊断证明,二审时还要求被告再次出示该原件。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官与原告姜华山串通一气,明知合同和收据系伪造,调取银行流水及合同、收据鉴定对原告姜华山不利,利用职权,剥夺被告诉讼权利,破坏司法公正,制造冤假错案,合谋已达到占有被告人金钱为目的。一审法官顾春华制造鸳鸯诉讼,违法审理,作出失实裁判文书;二审法官朱记周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恳请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另外,据了解姜华山、田翠梅利用诉权,采取非法手段,获得非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恶劣。
一、采用伪造合同、移花接木手段在淮阳县法院涉及起诉案件有:
河南富星志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400万元,把别人担保移花接木到河南富星志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已把担保人判刑。
二、姜华山和田翠梅以成立河南鑫泓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为平台,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其个人名子给存款人出手续,然后,田翠梅四处营销借款,再以姜华山为出借人把钱借给人家,利用姜华山不出面为由,田翠梅把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盖章了合同拿走让出借人姜华山签字,合同就不退给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借了款后,由田翠梅要钱,一旦借款到期还不上,由姜华山出面起诉,姜华山在法庭上不承认田翠梅要的钱,不抵借款数,在淮阳县法院和周口市中院涉及案件有:
1、河南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田翠梅要钱,姜华山不承认,不予抵借款,涉嫌诈骗金额390万元。
2、河南亚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同上手法,涉嫌诈骗金额135万元。
3、河南财鑫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同上手法,涉嫌诈骗金额75万元。
4、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上手法,涉嫌诈骗金额819.2万元。
反映人:陈思
胡华、朱杰、苏万荣、刘辉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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